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,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。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,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。
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应纳税额 = 当期销项税额-当期进项税额。
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,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。
例1:某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6年5月销售形成销项税额10万元,当月共计取得并认证进项发票税额合计1万元,按照应纳税款计算公式,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10-1= 9万元。
例2:某市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6年5月销售形成销项税额1万元,当月共计取得并认证进项发票税额合计10万元,按照应纳税款计算公式,该纳税人本月销项小于进项税额,本月应纳税额为0,申报形成留抵税额9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