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:审批时限:20个工作日
(一)新设机构
1.书面申请;
2.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》;
3.法人代表、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,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交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(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);
4.《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》;
5.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6.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(有“制作发行动画片、电视综艺、专题片”经营范围;
7.公司章程复印件(含公司的股东名单、持股比例,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,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,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、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,逐层上溯,直至最终出资人。股东为自然人的,需注明国籍,并附身份证复印件);
8.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(包括租赁协议、房产证)。
(二)变更(或延续)的机构
1.填写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变更(延续)申请表》;
2.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;
3. 《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》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4. 提交变更内容有关证明材料:
(1)单位名称变更: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2)地址变更: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;
(3)法人代表变更: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;
(4)股本增资或股权变更: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,并在股东名单、持股比例表格上加盖公章。如新增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,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、持股比例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原公司公章,逐层上溯,直至最终出资人。股东为自然人的,需注明国籍,并附身份证复印件”
5.许可证原件(如许可证丢失的,需写出书面说明,并加盖单位公章)。
材料一式一份,A4纸单面,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。
(三)需要注销的机构
许可证在有效期内,主动提出注销的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第69、70条,提供如下材料:
1.书面申请(需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,并载明“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”);
2.填写《注销申请表》;
3.《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》;
4.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;
5.拟注销许可证原件;
6.其他相关材料。
材料一式一份,A4纸单面,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