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有限公司: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,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。股东人数2个(含)以上200个(含)以下,且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。
(1)、必须设立董事会,人数为5-19人
(2)、必须设立监事会,不得少于3人且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/3
(3)、完善的公司章程
(4)、有效公司住所
(5)、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
(上市的股份公司及募资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到市局办理,非上市公司到住所属地分局办理)
准备所需材料:《设立申请书》《名称核准通知书》
《公司章程》《股东资格证明》
《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会议记录》
《证监会批准文件》--募资、上市设立的必须提交
《住所证明》《董、监、经的任职文件》
《验资报告》--募资、上市设立的必须提交,涉及发
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,应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
《补充信息登记表》